•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營業稅】以支票本票匯票方式支付款項所書立已載明票據相關事項之收據,可免繳納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及第7條第2款規定,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按憑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如已載明一次或分次收取買賣價款,並於收取款項時,經收款人蓋章或簽名註明收訖者,表示已收到價款,雖未另立收據,惟依印花稅法第13條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故依前揭規定,應以收款金額按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但若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方式支付該筆款項,且已於契約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繳納印花稅。

閱讀 387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