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租賃契約雖非印花稅課稅範圍,但若房東收取租金時,在房客所持房屋租約之「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簽收者,即屬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房東應於每次收款時,依銀錢收據稅率,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東若向房客按月收取租金新台幣3萬元,並於房客持有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末頁「房租收付款明細欄」簽章表示收訖,應於每月收訖租金後,於房客所持租約貼用印花稅票120元。若未依規定貼用印花,除補繳本稅外,還要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