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重複申報進項憑證扣抵應納營業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以罰鍰。
本局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5年7至8月間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紙,金額合計3,960,000元,營業稅額198,000元,於申報105年7-8月及9-10月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時,重複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198,000元,經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處罰鍰。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法院判決駁回理由以,甲公司於105年7至8月間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紙,金額為3,960,000元,營業稅額198,000元,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故甲公司僅能申報一次,不得重複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其重複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198,000元,因而發生虛報進項稅額198,000元之結果,難謂無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第5項規定之故意或過失。又本件申報事務縱認係代理甲公司營業稅申報記帳事務之員工所為,惟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該員工之故意或過失,應推定為甲公司之故意、過失。
本局特別呼籲,營業人辦理營業稅申報時,請勿重複申報進項憑證扣抵應納營業稅額,以免因虛報進項稅額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