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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載有買賣標的物並含安裝之買賣合約書,印花稅票之貼立視實際情形不同而有差異

(臺中訊)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載有買賣標的物及安裝之買賣合約書,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貼用印花稅票。所以,如何貼用印花稅票,應視該契約是純屬買賣動產契據或兼具承攬契據而有不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契約當事人間將器材之採購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即同時具有買賣及承攬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但若該契約內容實際僅為動產買賣,未載有收付安裝費用,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安裝試機,則可按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新臺幣12元貼花,免按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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