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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收取房屋租金出具之收款證明,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房屋租賃契約書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不須貼用印花稅票,但如房東於收取租金時,不論是開立收據、收款證明或於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表」逐期蓋章或簽名註明收訖者,都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房東於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房租支出可作為列舉扣除,承租人常據以申報綜合所得稅。房東持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如具銀錢收據性質而未貼繳印花稅,經查獲者,除補繳本稅外,並會被處以漏貼繳印花稅額5-15倍之罰鍰。該局提醒有房屋出租之房東注意,於收取租金時,收款證明記得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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