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臺中市所轄各公、私營或事業組織單位,代扣彙總繳納印花稅手續費,申請期限至106年12月5日止,請於收到地方稅務局寄發之空白申請表、領款收據後,依規定填列相關資料並將申請表及領據郵寄或親送至所轄稅務局之各分局,以便辦理領款事宜,逾期不予受理。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各公、私營或事業組織單位,於106年度收取各項外來應納印花稅憑證時,如同時於給付款項(如:金融利息支出)中代扣印花稅,而合併按期彙總繳納者,將依規定就該項代扣取印花稅款之2.4%發給手續費;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各代扣單位及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