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繳印花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1.醫院、診所、補習班、金融業及其他執行業務等行業所開立之銀錢收據,按收據金額4‰稅率繳印花稅。
2.營造工程業、製造業、廢棄物清理業等各行業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按合約金額1‰稅率繳納印花稅。
3.買賣動產契據則每件稅額新台幣12元。
4.買賣房屋或土地所簽訂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的契約(俗稱公契) ,按契約書記載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貼心提醒,如果應稅憑證數量較多或金額較大,可至該局申請彙總繳納或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除了省時、方便外,更可避免逐張貼用印花及銷花的不便,歡迎民眾多加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