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財政部106年7月2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重新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免徵營業稅。
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班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積極輔導轄內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確實於107年1月1日起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本局業於106年9月30日前對前開業者發函通知輔導;另自同年10月1日起派員逐家進行實地輔導訪查,並全部於11月30日完成實地輔導訪查,目前已辦理稅籍登記者293家,扣除現場實地訪查已註銷無營業事實者,仍尚有108家未完成辦理稅籍登記。
本局呼籲,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務必於106年12月31日前申請完成稅籍登記,如未依規定辦妥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者,稽徵機關將依據查得之資料核定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規定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