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轄內某家飲料品產製廠商利用關係企業壓低銷售價格短報完稅價格方式逃漏貨物稅,補徵貨物稅800萬餘元並處1倍罰鍰。
該局說明,依據貨物稅條例規定,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應於次月15日前完成貨物稅申報並繳納稅款。稅額的計算是按當月份出廠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出單位完稅價格【即完稅價格=銷售價格÷(1+稅率)】,再以完稅價格乘以數量及該項貨物適用的稅率。經檢視該廠商102年各月份申報之完稅價格計算表,發現部分產品完稅價格確有異常,且與上年度申報數比較顯然偏低。嗣經深入查核發現,該廠商將同一產品銷售給其關係企業的價格僅有銷售與物流業者(非關係企業)的一半,涉嫌短報完稅價格,乃予以補徵貨物稅並裁處罰鍰,涉嫌逃漏營業稅部分另案通報核課。
該局指出,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將針對貨物稅申報出廠數量及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異常或有無私製應稅貨物而未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等加強查核。因此呼籲貨物稅產製廠商應自行檢視所申報之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是否有涉及短報情事,凡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之規定,否則被查獲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應補徵稅款並處1倍至3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