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財政部前於104年7月9日以台財稅字第10404573930號令核釋,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依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該局說明,政府機關運用工程會建置政府電子採購網「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進行採購決標後,以電子簽章方式與得標廠商簽訂之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同屬正式文件,二者於法律上具有相同法效果,是以,該等電子契約應屬印花稅法第1條規定之課稅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得標廠商依上開機制簽訂電子契約,如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完成納稅義務者,應列印電子契約以貼用印花稅票;稅額巨大者,得請稽徵機關開立繳款書繳納之。亦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印花稅大額憑證總繳網路申報,經核准取得使用密碼後,即可自行網路申報,更省時又便利。 該局呼籲,已採用電子化採購機制簽訂電子契約之得標廠商,應儘速檢視該等契約應否繳納印花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避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