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近年來國人使用信用卡刷卡交易金額逐年攀升,消費者以信用卡付款儼然成為主流的支付工具之一,許多營業人申請成為信用卡特約商店,接受消費者信用卡消費,但部分營業人心存僥倖,藉由漏開統一發票,漏報信用卡交易銷售額方式逃漏稅捐。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遏止不法逃漏,本局利用營業稅資料庫系統暨蒐集內外部課稅資料相互勾稽,發現轄內甲公司於103年至104年間信用卡交易金額與申報銷售額比對顯有異常,遂列選深入查核,查獲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1,960餘萬元,除補徵營業稅98萬餘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核處罰鍰98萬餘元。
本局表示將持續精進查核技術,有效運用相關交易資料交查比對,讓逃漏稅案件無所遁形,籲請營業人應確實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補稅又受罰,得不償失。營業人如有前開違漏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