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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執行業務者開立銀錢收據應按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及地政士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開立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還會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書立應貼用印花稅票之銀錢收據憑證較多者,可向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定期彙總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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