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營業稅】醫療院、所應主動開立醫療收據並列報執行業務所得!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醫療院所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立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交付民眾,並列報執行業務收入,以利醫療院所負責人於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執行業務所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查核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民眾張君檢附甲診所醫療費用收據500,000元,惟甲診所並未申報該筆執行業務收入,案經查獲,甲診所負責人漏報該筆執行業務所得,遭補稅並處罰。

該分局呼籲,民眾至醫療院所就診時,醫療院所應主動開立醫療收據,並保存收入憑證,列報執行業務收入,以免短漏報收入而使負責人綜合所得稅遭補稅及處罰。又納稅義務人就診時,如有繳納自費項目,應向醫療院所索取醫療收據,作爲列舉扣除醫藥費之證明。

閱讀 388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