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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向境外電商業者購買電子勞務得否索取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自106年5月1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修正條文施行後,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應於臺灣辦理稅籍登記,並就向境內自然人收取之全部價款為銷售額按期報繳營業稅,惟經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業者,於107年12月31日以前得免使用統一發票。
       消費者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例如透過境外網路訂房平台購買境內住宿勞務,究竟得否索取統一發票?該所舉例說明,若消費者係透過境外網路訂房平台完成付款,且由境外網路訂房平台收取全部價款者,依財政部106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604506690號令規定,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境外網路訂房平台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5款規定免開統一發票,所以消費者無法取得統一發票。然而若消費者僅係於境外網路訂房平台預約訂房,而由境內旅宿業者收取全部價款者,且境內旅宿業者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則消費者應向境內旅宿業索取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說明,至於境內營業人如有向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由購買電子勞務之境內營業人報繳營業稅。但若境內營業人為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電子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則免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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