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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往生互助會向會員收取互助金如有扣取行政管理費,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往生互助會向會員收取資金,用以給付喪葬互助金,如經主管機關認定並未違反保險法第167條第1項之非保險業兼營保險業務,其向會員收取互助金,用以給付往生慰問金,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於收取互助金時,扣取一定比例之行政管理費,作為其管理行政費用或用以發放薪資、獎金等,則該扣取之行政管理費,屬銷售勞務之代價,應依法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最近查獲某往生互助會與其會員簽訂之福利規章約定,有會員往生時,互助會收取互助金須扣取一定比例之行政補助費,用以支付互助會員工薪資、水電費、雜項支出等,核屬該互助會對會員提供勞務之代價,為營業稅課稅範圍,該互助會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申報銷售勞務銷售額,予以核定補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如有從事往生互助業務,並於收取互助金用以支付慰問金時,扣取一定比例作為行政管理費,屬銷售勞務之營業行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依法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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