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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由國內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本局表示,自106年5月1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下稱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至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本局說明,國內營業人之員工出差利用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係屬國內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應由該營業人負繳納營業稅義務,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計算營業稅繳納;如該給付額屬專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且該營業人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專營應稅營業人,則免予繳納營業稅,僅須於營業稅申報書74欄位申報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其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應按當期不得扣抵比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本局提醒,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規定僅限於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方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負報繳我國營業稅義務。若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自我檢視並依上述規定辦理。如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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