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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請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遏止逃漏及維護租稅公平,防止營業人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該分局將不定時派員至轄內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之營業場所,進行統一發票稽查。  


該分局說明,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經現場稽查,查獲營業人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銷售額,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百萬元。另營業人如有前項情形,於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會被停止營業。該分局特別呼籲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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