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且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大多係供該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之性質並無不同,因此企業購入之自用乘人小汽車與營運無關,自不可用來扣抵銷項稅額,惟企業於日後出售該自用乘人小汽車,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之貨物,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所特別提醒,如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應特別留意,即使售價低於原購進價格,原購進取得之進項稅額亦未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否則經查獲後除補稅外並將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