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承辦管理大樓(廈)停車場,以自己名義向住戶收取每月停車位清潔管理費及訪客停車費,均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廈)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者,可免辦稅籍登記,其向該大樓(廈)各業主所收管理費,免徵營業稅。至大樓(廈)停車場,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停車使用,對外營業收費,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如係招商承辦者,應以該承辦廠商為銷售勞務之營業人,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社區管理委員會簽訂停車場委託管理契約,甲公司受託管理及代管社區停車位,如有剩餘車位,得供訪客停車使用,並以甲公司名義向住戶收取每月停車位清潔管理費及訪客停車費,因甲公司係承辦廠商,其向住戶收取之每月停車位清潔管理費及訪客停車費應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