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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繼承獨資商號 免再課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的負責人死亡,由繼承人繼續經營,在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由繼承人繼承店內存貨及固定資產,並不屬於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範圍,因此可免課徵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果營業人並非過世、繼承情形,而是單純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必須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

文章出處: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903004105-260410?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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