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據財政部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令釋,對於個人購屋(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即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
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該所另外說明,個人將所持有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嗣後銷售分得之房屋者,如符合前開要件之一,亦應課徵營業稅。但個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成或合建分售,如僅出售土地,免辦理稅籍登記。
該所再次提醒,如有購屋、標購法拍屋、以持有土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所有之房屋者,應注意如有上開情形,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