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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稅法經典判決/營業稅、營所稅 須各自調查

 

依信塑膠工業被查到91年度收受不實發票840萬多元,補課營業稅。之後,連帶91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也被剔除這840萬多元營業成本,核補營所稅和加徵未分配盈餘營所稅。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營業稅和營所稅是不同的稅目,核補營所稅應該再予調查,不能把核補營業稅的資料直接當成調整營所稅的證據。

 

調整營業稅之後,同一案件跟著移送到負責營所稅的審一科處理,這是稅務機關的作業流程,因此,營業稅被調整之後,營所稅調整常緊接著而來。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暨稅務服務營運長許祺昌說,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550號判決給了納稅人類似營所稅案件訴訟的權利。該判決被資誠和學者們選為2020台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

 

北區國稅局查到一家資源回收社91年度開立不實發票,追蹤發現,有多張發票是開給依信塑膠工業,於是通報給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局一勾稽,發現依信塑膠工業確實有多張發票並沒有支付貨款,認定是不實發票,予以剔除。

 

營業稅是按進、銷項互抵後的額度報繳,中區國稅局剔除多張進項發票合計840萬多元後,補課營業稅42萬多元,同時重罰,按所漏稅額罰三倍,罰126萬多元。依信塑膠工業繳了。

 

營業稅處理後,中區國稅局將案子移給主管營所稅的審一科處理,剔除依信塑膠工業91年度成本840萬多元,補徵營所稅210萬多元,罰一倍,罰210萬多元。

剔除成本之後,盈餘跟著往上調,重新核定91年度未分配盈餘增加了630萬多元,當時的未分配盈餘要加徵10%的營所稅,補加徵營所稅63萬多元,罰0.5倍,罰款31萬多元。依信塑膠工業營業稅案確定,但對後續營所稅補、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依信塑膠工業向法院指出,自家是製造業,要進多少料才能做出東西是可以查的,亦可以查同業水準,按中區國稅局剔除後成本計,已經低到不合理水準。

 

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許祺昌說,該判決揭示營所稅和營業稅是不同的稅別,各具課徵要件,二者間並沒有何者成立就作為另一稅捐課徵情事,不得僅以營業稅罰鍰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作為所審理個案的事實,相關聯證據得以參考,這判決貫徹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7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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