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營業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提供資金、技術或人力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實施完成後,自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分配取得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於110年1月1日(含)以後之案件,其營業稅應依下列公式擇一計算;未選定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第2種公式認定:
一、(主管機關核定之更新後總權利價值-共同負擔)x(不含營業稅費用及公共設施用地負擔之共同負擔÷主管機關核定之更新後總權利價值)x5%。
二、(主管機關核定之更新後總權利價值-共同負擔)x[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x5%。
財政部說明,該部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0558700號令規定,營業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提供資金、技術或人力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實施完成後取得更新後之建築物及土地應有部分,應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權利價值」為其銷售額,依合建分屋方式課徵營業稅。
惟該令發布後迭有部分案件係於該令發布前經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下稱事業計畫)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下稱權變計畫),於該令發布後始實施完成(完成產權登記);或主管機關未依該令修正該等計畫內費用提列總表(下稱費用提列總表)之營業稅計算公(方)式,實施者仍依既有規定提列營業稅(例如以更新後土地所有權人分配房屋現值為銷售額提列營業稅);或主管機關已修正費用提列總表惟未按修正規定進行核定;或主管機關自始未就費用提列總表訂定營業稅負擔等情,致實施者實施完成後未依該令規定辦理,衍生信賴保護爭議。為解決前開相關爭議,該部經邀集內政部、主管機關及各地區國稅局開會研商,擬訂營業稅提列公式,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案件辦理期程冗長,相關權利義務事項須俟參與者合意後,由實施者擬具事業計畫及權變計畫報核且前開營業稅提列公式需時宣導,爰明定實施者擬訂事業計畫報核日於110年1月1日(含)以後之案件,應依前開規定公式適用之;至擬訂事業計畫報核日於109年12月31日(含)以前之案件,應依主管機關核定該事業計畫、權變計畫或訂定該等計畫內之費用提列總表計算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及實施者權益,該部將於前開營業稅提列公式發布時,一併函請內政部協助輔導主管機關自110年1月1日起確實依該公式規定核定事業計畫及權變計畫。以利徵納雙方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