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蔡先生打電話向高雄國稅局反映,其最近家裡換裝一台新型冷氣,於索取統一發票時遭業者以標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被要求需額外支付營業稅,致生消費糾紛。
國稅局表示,店家所標示的定價或報價應等於向消費者收取之金額,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係以內含銷項稅額的定價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依貨物或勞務的標價或報價收取價款,並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不可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以避免消費糾紛或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