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營業稅】營業人將貨物抵償債務,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S__2818087.jpg

 

營業人以其購買供銷售之貨物,抵償所積欠債務時,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是以,營業人將其貨物與債權人協議用於抵償所積欠債務時,視為銷售貨物,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債權人。

 

舉例說明,甲商號因一時資金週轉不靈,無力償還積欠乙君之債務,雙方遂協議以甲商號帳上之存貨一批成本新臺幣8萬(以下同),市價10萬之貨物清償所欠債務,因其性質與甲商號銷售貨物行為相同,甲商號應依規定開立10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

 

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應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除就短漏開之銷售額補稅外,並將處以罰鍰。

 

閱讀 305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