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或每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財務資金調度,致無法繳清應納之營業稅額,得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切勿自行以短報方式繳納部分稅款。
財政部為協助納稅人因受疫情影響,致繳納稅款確有困難,須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營業人只要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詳附表),稽徵機關將從寬認定。
惟近來發現有部分企業因營業收入驟減,無法於上揭規定期限內繳納應納之營業稅額,僅先行申報繳納部分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嗣後遭機關查獲,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另遭處罰。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經營小汽車租賃業,營業收入受疫情影響而減少,109年11-12月營業稅應納稅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千1百萬餘元,因無力繳納全部稅款,遂於110年1月14日以現有資金先行申報部分銷售額8百萬餘元,繳納營業稅額40萬餘元,嗣後經該局查獲,以該公司當期短、漏報繳銷售額2億餘元及應納稅額1千60萬餘元,除補徵其所漏稅額1千60萬餘元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罰鍰1千60萬餘元。
營業人若因疫情影響,繳納稅款有困難者,應於繳納期限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避免因短漏報繳稅款而遭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