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稅籍登記規則」及「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以下簡稱自動販賣機稽徵要點)」規定,增修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財政部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需作業時間,特別為本項新措施訂有緩衝期間,依自動販賣機之銷售類型與取得時點分別給予1年與6年輔導期間,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但自動販賣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不適用之)。
自動販賣機銷售類型及取得時點 |
輔導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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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 |
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 |
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輔導期1年) |
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 |
自111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輔導期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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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場費 |
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輔導期1年) |
該局提醒,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4項及自動販賣機稽徵要點第4點規定,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應填具「自動販賣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申報表」,報備其自動販賣機種類、設備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等情形【相關申請書表電子檔可至中區國稅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s://www.ntbca.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營業人e站式服務專區-營業稅/項次23】。
該局呼籲,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之營業人,於110年12月31日前,請儘速依規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自動販賣機之相關資訊,該局近期將依營業人報備自動販賣機營業台數、銷售類型、設備取得日期及是否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核發標示貼紙,請營業人張貼於自動販賣機明顯位置,曉示消費者該機臺之輔導期限,避免爭議。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兼顧實務作業及營業人與消費者權益,營業人在輔導期限內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國稅局將積極輔導營業人依限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使自動販賣機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以及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安裝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以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