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基於國際間互惠免稅原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持有外交部核發之「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以下簡稱「免稅卡」)及身分證明文件(例如: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外國機構官員證,其中之一)者,應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並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分局說明,營業人除應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外,銷售憑證並需載明駐臺外交機構或人員名稱及「免稅卡」上之「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於銷售憑證上簽名。於當期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時,填明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7欄(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者),並檢附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上開銷售憑證影本,據以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分局舉例說明,營業人銷售商品定價新臺幣(以下同)10,500元(內含500元營業稅),如銷售與一般消費者,應開立總金額10,500元之應稅統一發票;如銷售與持有免稅卡之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則應扣除內含營業稅500元,開立總金額10,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詳細資訊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專區」查看。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銷售稅課吳紹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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