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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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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因應財政部106年7月2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廢止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本局將針對所轄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進行輔導於106年12月31日前辦理稅籍登記。
      本局進一步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原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並已實施32年之久。經徵詢教育部意見,為維護租稅公平,重新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

(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免徵營業稅。

(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班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本局提醒經營補習班業務者,應先行自我檢視,如為未立案補習班及以公司為設立人之短期補習班,有收取補習費收入尚未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者,於106年12月31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並自107年1月1日起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本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如未申請採用直接扣抵法,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實務上常發現營業人疏忽致產生虛報進項稅額,造成逃漏稅情事。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甲營業人104年度取得股利收入計19百餘萬元,未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及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稅額,涉及逃漏營業稅額60餘萬,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30餘萬元。

    本局特別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且未採用直接扣抵法之營業人,如有投資國外營利事業取得之國外股利收入,應併同國內股利收入於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如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臺中訊)民眾詢問,買賣、承攬契據如何貼用印花稅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應貼印花稅票12元;同條第3款規定,承攬契據每件應按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承攬工程合約或其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未載明係營業稅),准予就合約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民眾,若應繳印花稅額過大時,可於書立各種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時持應稅憑證向該局所屬轄區分局申請開給大額繳款書繳納;亦可上網申請並列印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處繳納,節省往返奔波時間。民眾只要將完稅繳款書之「證明聯」粘貼於應稅憑證上即完成納稅手續,省時又方便,且可免除因漏未註銷或註銷印花稅票不合規定而遭受處罰之情形發生,確保本身權益。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印花稅乃憑證稅,舉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的契據,均為印花稅課稅範圍。租賃契約原則上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但出租人如於收取租金時直接在房屋租賃契約之「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示收訖者,該契約即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按收款金額千分之4貼繳印花稅。    舉例說明,甲君向乙君承租房屋乙棟,簽約時乙君收取月租金3萬元及押金6萬元,同時於租約上簽章註明收訖,則此租賃契約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依收款金額9萬元之千分之4貼繳印花稅新臺幣360元。    該局特別呼籲,印花稅乃輕稅重罰,如未貼用或貼用不足,經查獲除須補繳本稅外,還會依所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請民眾務必自行檢視所書立之各項憑證是否已依規定貼繳印花稅,以免受罰。    

(臺中訊) 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所列「銀錢收據」,是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付款簿等都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則不包括在內。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經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而成立之各種才藝班、補習班,向學員收取學(雜)費開立之收據或以簽收之收費袋代替收據,均屬銀錢收據,依規定需按收據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印花稅係屬輕稅重罰之稅目,如漏貼印花稅票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須加處5至15倍罰鍰;為避免憑證過多漏貼印花稅票、銷花不完全或金額巨大不便貼花,可運用網路申報印花稅彙總繳納或申請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完稅,既便利又可避免疏忽受罰,歡迎多加利用。

本局表示,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但並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之項目,故銀樓業者銷售黃金條塊及金飾時,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又購買黃金條塊及金飾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以免遭受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之業者,於106年間購買黃金條塊及金飾,金額合計7百餘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同期間銷售黃金條塊及金飾,金額合計9百餘萬元,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就甲商號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金額7百餘萬元處5%行為罰30餘萬元,另就未依規定給與憑證金額9百餘萬元處5%行為罰40餘萬元,合計應處罰鍰80餘萬元。

      本局特別呼籲,黃金條塊及金飾等之買賣雖係免徵營業稅,惟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尚不屬免用及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如未依規定給與及取得憑證,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分別處5%罰鍰,並分別適用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故國內銀樓業者如有上述類似之違章行為,應儘速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給與及取得憑證,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買賣移轉,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致民眾誤以為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即完成移轉,而未向稅捐處申報繳納契稅,導致房屋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人。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規定,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應於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稅捐處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該處提醒民眾,依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課徵印花稅。惟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內光纖網路鋪設及智慧型裝置普及,國人常運用各種網路通訊軟體(如Line、Facebook Messenger)與他人交流,近年來部分個人或營業人也利用此管道做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通路。
    網路交易因有消費爭議,所以該局屢接獲檢舉逃漏稅情形,尤其未公開的網路銷售平台,如臉書(Facebook)架設粉絲專頁、 Line等刊登商品貼文,並以私訊接受消費者下單方式進行交易,最容易遭檢舉未辦登記及漏未開立發票等情形,該局每年除將網路交易查核列為重點工作項目外,今年4月起也藉由檢舉、消費爭議投訴案件及自行運用IT產出消費資訊進行網路密搜消費稽查,截至7月底已稽查158件,查獲補徵營業稅額達2,829萬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擇一從重處罰鍰2,840萬元,補稅及處罰總計5,669萬元。

     為遏止個人利用通訊軟體或於各大網路論壇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數位商品等)逃漏稅,目前各國稅局已將網路稅籍清查列為重點工作並加強查緝前開網路銷售行為,以維護租稅公平。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網路銷售業者每月銷售額達一定門檻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理稅籍登記及補報補繳營業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黃先生欲將其名下持有之土地及房屋贈與其配偶,詢問高雄市稅捐處應申報及繳納何種稅? 
  

雄市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並無夫妻間贈與房屋得免徵契稅之規定。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課徵印花稅。惟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不需課徵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及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係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課徵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政府機關運用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之採購機制,決標後以電子簽章方式與得標廠商簽訂之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同屬正式文件,二者於法律上具有相同法效果,所以該等電子契約應屬印花稅法第1條規定之課稅憑證。如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完成納稅義務者,應列印電子契約以貼用印花稅票;稅額巨大者,得請稽徵機關開立繳款書繳納之;又公私營事業組織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用彙總繳納之繳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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