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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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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於113年度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專案核准者,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該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且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該所進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所建置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進行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申請,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

  該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時,應注意相關作業時程及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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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倘出租人有没收押金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及財政部85年9月12日台財稅第851915443號函規定,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租賃雙方訂立租賃契約時,通常會約定如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須支付一定款項並自押金內扣除,上述由出租人(即銷方)没收之押金即屬違約金性質,依據前揭規定,當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違約而加收之違約金屬上開稅法規定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違約金或解約没入押金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營業人所轄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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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維護租稅公平,有效遏止逃漏菸酒稅,稽徵機關每年均會就菸酒稅進行稽查作業。菸酒產製廠商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並按菸酒稅法第9條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後,按同法第12條規定於產製應稅菸酒出廠當月之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應納稅額,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4年度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114年4月1日開始執行,請菸酒稅納稅義務人先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申報作業是否依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處罰。該局彙整以下菸酒稅常見違規或疏失態樣,提醒菸酒稅納稅義務人注意:
一、未辦理廠商或產品登記。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三、免稅菸酒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
五、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載不符。
六、酒精度高於包裝標示。
七、加鹽料理酒鹽度不足。
八、在廠內供消費(例如:於廠內提供試飲、員工自用或作為促銷贈品)而未報繳。
九、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酒品,課稅類別申報不實。


  該局舉例說明,甲產製廠商生產A酒品,原登記容量600毫升,因應市場需求,若欲變更容量為300毫升,則應於產製容量300毫升的A酒品前,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附酒品照片、標示及圖樣等相關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重新辦理產品登記。


  該局提醒,為落實愛心辦稅,114年3月1日至同年月31日為輔導期,請菸酒稅納稅義務人自我檢視有無前開短漏報稅款或違反稅法相關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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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符合規定之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應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抵減當年度純益額;其申報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有差異而補徵稅款,應另依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之2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依前述規定申報盈虧互抵,應將各該期下列規定之所得額,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扣除:

一、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

二、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減除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且損失自課稅所得額減除者,該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係110年度核定之虧損150萬元(即核定課稅所得額-150萬元),惟查甲公司110年度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營業發生損失,並領取政府補助款200萬元,該補助收入雖依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免納所得稅,但依前揭規定,甲公司自111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10年度虧損金額時,該免納所得稅之補助收入應先抵減110年核定虧損。案經重新計算110年度已無虧損可供111年度扣除,爰核定111年度准予虧損扣除之金額為0元,調增課稅所得額150萬元,並補徵稅額30萬元(150萬元×稅率20%)及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盈虧互抵,應注意虧損年度是否有應先抵減核定虧損之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避免因申報錯誤而發生需補徵稅款及加計利息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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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在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限額內,得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擇一方式辦理;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該局說明,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授權訂定之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中小企業如欲申請適用上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其主體須為依法辦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定基準之事業,且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符合適用規定之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中小企業之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為例,113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應自114年2月起至5月底止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文件送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另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欲申請專案認定者,應併同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中小企業113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之投資抵減,請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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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汰換老舊車輛,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非屬所得性質,應於申請年度列為資產成本或未折減餘額之減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新車,如於購買當年度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資產成本之減項。如於購買之次年度始申請退還者,則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月1日新購大貨車1輛並報廢老舊大貨車,新車取得成本為480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80萬元,並於當年度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萬元,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新車帳面價值440萬元(取得成本480萬元-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萬元)扣除預估殘值80萬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計算每年應提列折舊費用72萬元【(帳面價值440萬元-預估殘值80萬元)÷耐用年限5年】,惟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退還貨物稅稅款40萬元入帳,即未列為新購大貨車成本減項,仍列報折舊費用80萬元,致虛列折舊費用8萬元,除補徵稅額,並遭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車輛汰舊換新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注意相關列帳規定,以免因虛增折舊費用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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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全新之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可以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除了臨櫃或郵寄紙本申請外,利用網路線上申辦並採帳戶直撥退稅者,可採用簡化身分認證方式,免附身分證明文件,且無須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及讀卡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申請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點選「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登錄買受人資訊並上傳下列附件影像檔,即可完成申辦:
1.買受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含金融機構代號、名稱、帳號及戶名)。
2.購買節能電器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3.產品保證書或保固卡一併上傳者,可加速退稅案件之審理。


  該局提醒,退稅申請日須在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例如:陳先生於114年2月3日利用網路申請購買電冰箱退還減徵貨物稅,但是統一發票記載電冰箱交易日期為113年6月15日,退稅申請期限應為113年12月15日,陳先生申請時已逾期,無法辦理退稅。所以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有符合退稅資格者,請注意勿超過退稅申請期限,以免損失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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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表示,民眾於網路購買境外貨品時,須注意貨品如屬藥品、健康食品、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等涉簽審規定者,不得以快遞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該關並提醒,同一納稅義務人如單筆完稅價格為新臺幣2,000元(含)以下,半年內享有6次免稅通關優惠,超過部分,須依規定繳納稅費。

 

  該關進一步說明,進口貨物如涉及輸入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輸入許可文件,並以正式報單申報進口。鑒於輸入規定繁多,建議民眾進口前可先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通關簽審查詢/其他相關查詢/(GC473)貨品輸入規定查詢」或洽詢貨品相關主管機關,以確保通關順暢。


   臺北關最後表示,為落實邊境管制,部分進口貨物依種類及數量可能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民眾在跨境網購前,應先確認相關輸入規定,以免貨物無法立即提領,甚至面臨裁罰,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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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今(114)年5月開始申報,並開放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若需將「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可自114年2月15日起至同年3月17日止,透過網際網路或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申請項目包括:(1)本人與配偶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2)已成年子女、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3)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資料(4)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以網際網路申請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或「申請人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13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所載戶號」等四種通行碼擇一線上申請。如向稽徵機關申請,請將申請書及身分證影本,以郵寄、傳真或臨櫃方式,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後當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分開提供或不予提供,不用每年申請。另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已勾選「夫妻分居」欄項者,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的113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也會分開提供,不用再申請。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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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申購股票俗稱「股票抽籤」,係指初次上市(櫃)或已經上市(櫃)公司,透過公開管道讓投資人申購股票,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照現行規定,投資人須透過合法證券商開立證券戶,於申購截止日前存入足夠申請認購價款、處理費及工本費等金額至交割帳戶供銀行辦理扣款,才符合申購資格,嗣後證券商於申購截止日編製相關明細表資料,交付往來銀行辦理扣款並存入證券商的申購有價證券代收付專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委託證券商出賣股票者,應由代徵人(即證券商)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依成交總價額的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專業代徵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委託證券商買入股票者,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表示,詐騙集團手法日益更新,許多佯裝合法金融機構或投資公司名義,架設假投資網站或APP,誘導投資人參加股票申購騙取個人資料後,寄發股票中籤通知,並以須繳交證券交易稅等話術要求匯款,造成投資人個資外洩及財物損失。


  該局呼籲,為保障投資人權益,避免非法業者利用各種投資名目從事詐騙,請投資人投資前應審慎評估風險,以及交易行為是否透過合法金融機構或交易平台進行。如欲查詢合法證券商、期貨商及投信投顧業者名單,可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之防範非法證券期貨業宣導專區查看,提升自身反詐騙防禦能力。如對繳納證券交易稅有疑義者,可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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