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小孩」周邊商機可觀,獸醫師除提供寵物醫療外,如同時經營「寵物美容」、「寵物旅館」等業務者,是否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該局指出,獸醫師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如寵物醫療等所收取之費用,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而係執行業務所得範疇,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惟獸醫師或ㄧ般民眾倘有經營寵物美容、寵物旅館等業務,因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不諳法令,誤認經營寵物美容或寵物旅館業務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而未辦理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為加速完成數量龐大國有土地勘查案件,掌握國有土地使用現況,國產署近年來結合科技工具,整合及介接各機關圖資,建置及強化資訊系統功能,並藉由無人機航拍及影像處理,獲取即時性、高解析度航拍正射影像,輔助勘查作業,加速國產各類業務推動。
國產署表示,勘查為國有財產各項業務基礎,案件數量龐大,民眾申租、購、檢舉占用、各機關申請撥用、借用,或委託經營、改良利用等各類案件,均以勘查成果作為重要審辦依據,且每年他機關移交接管、新登記接管、民眾抵稅及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收歸國有不動產,亦須辦理勘查。因該署勘查人力有限,為加速完成勘查,已協調內政部地政司等機關定期提供地政登記資料、地籍圖、臺灣通用電子地圖、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臺澎地區彩色正射影像等圖資,轉入該署國有土地地理資訊系統,整合各機關提供圖資及其內部管理資料,並結合行動智慧裝置,建置國有土地地理系統展示圖臺及行動版圖臺,提供勘查人員勘查作業參考。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勘查人員實地勘查時,常遇現場有障礙物阻隔、天然屏障或有危及人身安全之虞等情形致無法勘查,該署近年來已運用無人機航拍影像輔助勘查,解決無法勘查困境;又為加速漁電共生案件處理,111年委請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下稱測繪中心)辦理國有非公用出(放)租養殖地無人機航拍及影像處理與地上物數化作業;112年賡續委託辦理,業務項目擴大至墳墓及砂石場占用、太陽光電及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113年度賡續委託辦理,除原有墳墓占用、砂石場占用、太陽光電業務外,並應業務需要新增貨櫃場、土資場、露營場占用、廢棄物棄置場址業務項目。114年已規劃委託測繪中心賡續辦理,業務項目除包含113年業務項目外,並增加檳榔占用、標租造林、大南澳陳情放領土地、接管河川區域範圍外土地、林地移交、改良利用等業務項目及台9線周邊平原地區。
又國產署與時俱進,為推動AI影像判釋輔助監控墳墓占用情形,該署北區分署113年委託民間測繪業者就轄內5處墳墓進行無人機拍攝作業,廠商分別於113年10月及114年1月完成航拍影像,並就該2次航拍影像進行墳墓占用比對變異數量及面積,監控墳墓占用有無擴大情形。
為提升勘查效率、輔助勘查作業,國產署將持續豐富及更新業務所需圖資;並持續發揮無人機航拍影像成果運用效益,視業務需要擴大應用業務項目,規劃每年委請測繪中心協助辦理無人機航拍作業及影像處理與地上物數化作業,積極爭取經費逐步推動AI影像判釋地上物,監控國有土地使用現況,增進國有土地管理效益。

個人承租房屋同時做為經營補習班與自住使用,於列報補習班租金支出時,應按補習班實際使用面積占承租房屋總面積比例計算補習班租金費用,非供補習班使用的租金支出,不得列報補習班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者租用房屋,其一部分非執行業務使用者,其非供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予認列。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依同辦法第2條第2項準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期查核某補習班111年度申報所得案件,發現該補習班申報學員人數並未顯著增加,但列報租金支出卻較前一年度增加不少,經其說明係補習班遷址故租金增加,已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房東並無短報租賃所得。因新遷地址鄰近著名學區及商圈,故採實地查訪方式,發現該補習班承租新建不久的4個樓層透天房屋,1、2樓供補習班使用,惟3、4樓則為負責人自住,但該補習班卻將所承租之4個樓層全年租金新臺幣(下同)720,000元全數列報租金支出,該局核實認定非供補習班場所使用的部分,按面積比例計算,核減租金支出360,000元。
該局提醒,個人承租房屋經營補習班,應確實依規定列報租金支出,以免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表示,我國個人或營利事業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及該部113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事宜。今(114)年1月適逢農曆春節假期,申報期限延長至2月5日,提醒受託人把握時間辦理信託申報。
財政部說明,考量實務上受託人因受控外國企業(CFC)編製財務報表及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作業時程較長,或需時取得其他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真實性並經個人戶籍所在地及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之文據,可能無法於信託所得申報期間屆滿前取得前開相關文據,財政部爰於今(4)日核釋,受託人得以CFC財務報表自結盈餘數為準,辦理前開信託所得申報;嗣CFC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稽徵機關確認後之金額與該自結盈餘數不同時,受託人應於孳息受益人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檢附上開相關文件辦理信託所得更正申報,並通知孳息受益人更正後之CFC營利所得或投資收益資料。受託人依前述規定辦理信託所得更正申報者,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境外受託人依該部113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11304525870號令,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代理人,其負責代理事項包含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辦理信託所得申報相關事宜及代為繳納違反上開規定所生罰鍰,該境內代理人未依限或未據實辦理信託所得申報,稽徵機關將依規定處罰受託人,該部提醒境內代理人應確實告知境外受託人我國相關法令規定及所涉罰則,落實遵循,以維護其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第103條規定,須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及損失,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認列為費用及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損失1,049萬元,係因甲公司開立保證票據為子公司抵押借款做擔保,子公司無法償還借款,保證票據被淨兌現1,632萬元,嗣子公司破產,抵押品被拍賣償還甲公司583萬元,甲公司據此申報為子公司背書保證產生之其他損失1,049萬元(=1,632萬元—583萬元),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為子公司開立本票保證行為,非為使其獲有利得或收入之本業或附屬業務,甲公司雖提示子公司法院民事裁定破產清算之證明文件佐證,惟無法說明該背書保證損失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因此,甲公司列報的其他損失1,049萬元未獲認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應為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發生,始得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企業在列報損失時,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衍生稅務風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境內自然人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下稱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取得定價內含營業稅之雲端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開立定價內含營業稅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並以民眾消費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之載具。當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所儲存之雲端發票幸運中獎時,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寄送中獎通知,中獎通知信內含發送一次性密碼之連結,消費者得於領獎期間持此密碼(48小時內有效)到超商多媒體事務機(KIOSK)列印中獎發票證明聯,即可於實體通路兌獎據點(如四大超商、全聯、第一銀行及彰化銀行等)領獎。如民眾不想出門,1千元以下獎金亦能使用手機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金融帳戶領取獎金。
該局呼籲,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的民眾,請確保填寫正確電子郵件信箱,才不會與發票獎金失之交臂。
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諮詢。

臺北關表示,進口人如有依交易條件支付之權利金,無論係支付予賣方或權利所有人,均應主動於進口時計入完稅價格誠實申報,以避免因漏未申報應加計於完稅價格之權利金,造成事後補徵稅款之困擾。
該關進一步說明,按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規定,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應將其計入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所稱權利金,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規定,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但不包括為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之權利所支付之費用。簡言之,權利金若係由進口人支付予賣方或第三方,又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銷售條件之一,即須計入完稅價格。
該關呼籲,進口人如有前述所提權利金未加計於實付或應付價格內者,應誠實申報,倘有因疏漏未申報者,可向原通關地海關主動申請更正。進口人若對權利金是否應加計於完稅價格有所疑慮,可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申請書表及相關規定可至該署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查詢下載;該署受理申請後,將會於45日內以書面答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欲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特別留意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有關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係指配置於研究發展活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員工,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且投入研究發展活動之各項支出可與非研究發展活動明確區分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相關佐證資料應提示該等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足資證明其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審認。至研究發展單位或其他單位之相關從事測試、檢驗、市場調查、統計等人員,則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並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750萬元(5,000萬元×15%),惟經該局核對研發人員名冊、工作內容及研發報告等文件,發現其中部分員工係從事測試、市場調查及統計等工作,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遂調減該等員工薪資之研究發展支出700萬元,核定甲公司111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金額為645萬元[(5,000萬元-700萬元)×15%]。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倘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紡織品雖占我國進出口貿易規模比重不高,卻是我國除資通訊科技產業外,前三大創匯產業之一,對我國經濟發展仍具舉足輕重地位,尤其我國機能布料的高水準技術,在國際上備受矚目,相關貨品進出口情形亦受各界關注。為維護貿易統計品質,籲請報關業者及廠商進出口紡織品及其製品時,依淨重與統計用數量之比率,正確申報貨品分類號列。
關務署說明,為求發布貿易統計資料穩定性及正確性,海關於收單時實施以統計為目的之邏輯檢查機制,亦即針對所申報貨物與貨品分類號列「貨名欄」內容明顯不符者,發送不受理報關訊息及錯單原因,其中針對紡織品及其製品,如進口稅則第5111.11目、第5112.11目、第5208~5212節、第5513~5514節實施淨重與統計用數量比率之檢查。以進口貨品分類號列第5208.11.00.00-7號(未漂白棉平紋梭織物,含棉重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公尺重量不超過100公克者)為例,因稅則已明定該項貨品之單位重量上限,故申報時淨重(公斤,KG)*1,000(換算成公克)/統計用數量(平方公尺,MTK),比率應不超過100,否則將不受理報關。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11碼貨品分類號列係以「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暨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為分類基礎,業者進出口貨物適用貨品分類號列時,應符合該分類表「貨名欄」之說明,以免造成無法報關情形。有關以統計為目的之收單邏輯檢查相關資訊,請參閱關港貿單一窗口>統計資料庫>貿易統計>其他參考資訊>統計宣導事項>10.統計用收單邏輯檢查(https://portal.sw.nat.gov.tw/APGA/GA17_DEC)。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發生之成本及費用,除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特別規定者外,必須已實現方得列報。營業事業因經營業務發生紛爭,於進行商業訴訟過程中所估計之賠償或損失,於判決確定前,屬未實現費用或損失,尚不得認列,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依同準則第64條規定,以過期費用或損失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因產品開發設計糾紛而應賠償國外A公司之其他損失3億元,甲公司主張與國外A公司於110年度進行相關訴訟,111年度收到仲裁判斷認定後列報其他損失,惟經查核甲公司已另行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且並未支付賠償金,因法院裁判尚未確定終結,該筆賠償金於111年度屬尚未實現之損失,該局爰予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得於未實現時列報費用及損失之特別情況,包含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產生之未實現損失及費用,除符合前述準則第63條規定者外,不得列報損失或費用,以免遭剔除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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