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統今(2)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條例」第2條之2及第12條條文,延長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下稱當沖交易)證交稅稅率1.5‰(下稱當沖降稅措施)3年至116年12月31日,並刪除證交稅繳款書之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規定,回歸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說明,前開條文於今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係自114年1月4日生效,鑑於本次修正延長當沖降稅措施適用期間係銜接113年12月31日,並未中斷,爰今日起之當沖交易案件,代徵人於114年1月6日(T+2日,原為1月4日,遇假日延至次一工作日)起即可依1.5‰稅率代徵證交稅,無須先按3‰稅率課徵再退還差額,尚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及增加代徵人退稅成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於境外出售不動產,核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若未能提出該不動產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以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同一申報戶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大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而同一申報戶全年之基本所得額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額後,按稅率20%計算其個人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112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及一般所得稅額均為0元,當年度於美國出售不動產總價折合新臺幣6,000萬元,未依規定辦理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亦無法提示取得不動產之成本費用證明文件。經該局依財政部頒定之所得額標準,核定海外財產交易所得720萬元(6,000萬元×12%),減除112年度個人基本所得免稅額67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10萬元〔(720萬-670萬)×稅率20%〕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漏未申報境外出售不動產之所得,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應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年關將近,許多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或維繫與客戶間之情誼,常需贊助客戶尾牙禮品或招待客戶,針對這類公關方面交際性質的支出,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列報時,除應證明交際費與業務有關 ,及依規定取有發票或收據等合法憑證,也應注意法規限額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為獲取收益,自會發生交際、應酬、饋贈等行為,惟基於健全商場交易,節約國民經濟之觀點,交際行為不宜過度浪費、漫無節制,以免因列報高額交際費,而使營利事業獲得少繳所得稅之租稅誘因,而破壞營利事業租稅負擔之公平性,所以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針對交際費支出規定有最高支出額的限制,營利事業當年度交際費支出如已超過限額,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自應依法帳外調減支出,不能因交際費超過限額,而將交際性質的支出改以其他費用列帳。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因帳列交際費已超過所得稅法所規定之限額,因此將部分招待客戶餐敘或三節餽贈禮品等支出,轉列報於其他費用項下,經該局查核後依費用性質轉正為交際費,並將超過限額部分,依規定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而列報交際費支出,應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仍須正確申報所有收入,不得漏報或隱匿。否則一旦被查獲漏報收入,一樣會被補稅裁罰。
該局說明,擴大書面審核的實施,旨在簡化申報程序,減輕營利事業在申報稅務時的負擔,並加速申報流程。然而,營利事業在享受這項便利的同時,應特別留意相關的申報規定,避免因短漏報收入而面臨補稅與處罰的風險。
該局進一步說明,根據實施要點第10點規定,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非營業收入金額在10萬元以下,係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短漏報超過10萬元,得就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再併入原按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申報之所得額核計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被查獲漏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25萬元及海外利息所得42萬元,該公司雖主張另有70萬元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惟依據規定就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時,該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抵減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但無法抵減漏報的利息所得,故甲公司經核定結果仍需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的營利事業,仍應如實申報所有營業及非營業收入,以免被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因應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我國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稅。財政部於本(113)年12月27日公告更新CFC制度所稱低稅負區參考名單,供各界參考運用。
財政部表示,上開低稅負區參考名單係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統稱CFC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彙整,重點如下:
一、依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列示安吉拉(Anguilla)等31個國家(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
二、依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示貝里斯(Belize)等48個國家(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三、各國家或地區是否屬CFC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低稅負區參考名單僅供參考,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CFC辦法第4條規定之低稅負區定義,應以該國家或地區當時實際情況認定之。該名單已公告於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稅改專區」項下「反避稅專區」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或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函釋規定,如有需要,可至該專區查詢。
財政部提醒,CFC制度已於112年度實施,營利事業或個人如投資我國境外企業,應檢視該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稅率或稅制是否屬CFC辦法第4條規定低稅負區之範疇;倘屬之,營利事業或個人應依CFC辦法相關規定檢視該境外企業是否直接或間接受其控制,是否屬其受控外國企業(CFC);倘是,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認列境外投資收益或計算境外營利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應於開立後翌日起算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內,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為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財政部依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規定,於同年12月12日公告「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如附表),供營業人依循。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營業人自行檢視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存證之時效及正確性,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存證資訊有漏誤情事,並已據實補正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免予處罰且可不計入違章次數;營業人經稽徵機關第1次通知即依限據實補正者,亦屬情節輕微情形,免予處罰。另為給予營業人調整系統及作業方式之時間,賣方營業人於114年6月30日以前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免予處罰,俾利營業人因應。
該局補充說明,為避免營業人未諳法令修正資訊致生爭議或遭受處罰,各地區國稅局並於113年12月31日前,將加值服務中心及113年間曾有發生「延遲上傳發票」、「漏上傳發票」、「漏上傳總分支機構配號檔」、「漏上傳空白未使用字軌號碼」、「漏上傳中獎發票」或「載具異常」等情事之營業人列為重點輔導對象逐一輔導。
該局呼籲,營業人及加值服務中心應確實依前揭時限表規定傳輸電子發票至平台存證,並於各傳輸節點(POS→分支機構→總公司→加值服務中心→平台)建立檢核機制,及時修正錯誤。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另如有不明瞭之處,可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今(24)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個人於該令發布日以後,以勞務出資取得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者,應於取得股份日,按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依其提供勞務性質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或第3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公司應於個人取得股份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財政部說明,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係指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同法第356條之3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個人以勞務作價投資前開公司,係將其提供勞務之價值換取被投資公司發行之股份,且作價金額經雙方同意抵充公司資本,爰其以勞務作價取得股份時,其所得已實現,應以抵充之出資金額依規定計算所得課稅。上開所得認列時點及計算方式,與個人以其財產作價投資公司取得股份之課稅規定一致。
財政部進一步舉例說明,為延攬甲君進入創業團隊,A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甲君協議並依法於公司章程載明,甲君以其勞務出資新臺幣(下同)3百萬元,甲君於113年12月24日取得股份,依勞務性質認屬甲君113年度薪資所得3百萬元,A公司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按抵充之出資金額3百萬元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含國內及國外),為簡化報繳手續,得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後,將全年度所取得的股利收入,彙總併計於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股利收入包括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但不包括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
該局說明,計算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方法有「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兩種扣抵方法之差異點及依直接扣抵法計算須注意事項如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務必要留意將113年全年度自國內及國外所取得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即113年度11-12月期)的營業稅免稅銷售額,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因疏忽未予調整而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總統今(18)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條條文。
財政部說明,本條例第12條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延長購買復康巴士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措施5年至118年12月31日。
二、不再延長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以下合稱非電動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措施之實施期間,至電動公共汽車則依現行本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表示,上開本條例第12條修正案有助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照顧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及達成2050淨零排放政策目標,該部將加強宣導,確保納稅義務人退稅權益。

財政部積極推動國際財政交流,透過與夥伴國雙邊合作,提升我國國際參與,並保障我國人民及企業權益。今(113)年偕同相關機關,與韓國、美國及波蘭等國家進行稅務及關務等領域之交流,並藉由與各國財政官員互動,多方尋求國際間財政合作利基,成果斐然。
財政部就相關合作內容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持續推動避免雙重課稅協定(ADTA)簽署生效
財政部持續拓展ADTA網絡,營造合理友善賦稅環境。臺韓(韓國)ADTA自1月1日起適用,透過該協定提供雙方人民與企業合宜減免稅措施,有助進一步促進雙邊投資、產業合作與技術交流,營造互惠雙贏局面。另有關各界關切之臺美(美國)超額稅負及雙重課稅問題,美國財政部今年10月29日聲明雙方財政部將對臺美ADTA相關議題展開討論;我國相關部會亦持續與美國行政機關與國會合作推動相關立法,雙方持續進行溝通。
二、與協定夥伴國進行相互協議程序諮商,保障納稅者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遇已生效ADTA之解釋及適用爭議,面臨重複課稅風險,得依相關協定「相互協議程序」條文規定,申請由雙方主管機關(我國為財政部)協商,以發揮ADTA效益。財政部今年與2個協定夥伴國分別進行4場實體或視訊諮商會議,就6件雙邊預先訂價協議案已達成共識,刻進行簽署程序,有效協助納稅義務人預防或解決跨境所得稅爭議,提升租稅確定性。
三、與波蘭進行關務合作
為持續於「臺灣海關與波蘭海關間關於打擊關務詐欺行為瞭解備忘錄」架構下增進關務合作關係,今年11月雙方海關就「關稅完稅價格之調查機制」、「應用新興數位科技於關務服務」、「推動無紙化跨境貿易」及「快遞貨物查核及管理」等議題討論交流;我國海關並實地觀摩波蘭查緝犬訓練中心及格但斯克深水碼頭,期借鏡波蘭成功經驗,提升我國海關邊境管理、X光儀檢作業貨物檢查及查緝犬運用等能力。
四、與各國財政官員交流財政政策,分享我國經驗
財政部今年接待外國訪賓交流相關財政議題超過10場次,其中與羅馬尼亞國會友臺小組就租稅、預算及公股銀行業務等議題進行交流;於史瓦帝尼中央銀行總裁蒙尼斯(Phil Mnisi)一行來訪時,介紹財政園區公私協力興建模式,作為該國施政參考。財政部積極透過與各國財政官員就所職掌政策與各項業務議題深入交流,促進雙方友好合作關係。
財政部表示,未來將持續加強國際參與,推動與各國在財稅與關務領域之交流與合作,保障我國人民及企業權益並推展財政外交。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