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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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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業經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時,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銷售未經加工或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及副產物,免課徵營業稅。惟該產物及副產物業經加工程序,已變更其原始性質,則非屬「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免稅貨物範圍,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超市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玉米,係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農產物,銷售時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惟將玉米煮熟並以真空包裝,或將玉米粒裹上奶油,經過加熱、爆開,加入焦糖、食鹽等調味料製成爆米花等,既經加工處理,其於銷售時均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之產品如屬已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時,應留意勿將應稅統一發票誤開為免稅統一發票,倘因此構成漏稅,除應補稅外還會受罰,不得不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宅經濟盛行及網購商機多元化,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商品,結帳時如有加收運費,應將運費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經營網路銷售商品,並經核定為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A君於甲公司網站購物,購買金額680元,外加運費60元,惟甲公司隨貨所檢附之統一發票未含運費,向該所提出檢舉;經查核發現,甲公司於網路銷售貨物除免運外,均漏開運費金額,涉有短開統一發票之情事,應補稅處罰。

 

該所特別提醒,佷多消費者因網路購物具備便利、迅速及宅配到家等優點,網路銷售蓬勃發展,營業人也要記得誠實開立統一發票,若有收取運費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即可免受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具預防壓瘡輔具」3項輔具,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身障法相關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之輔具給予補助,相關受補助輔具計有該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規定之輔具,該醫療輔具係指經醫師診斷或經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具有促進恢復身體結構、生理功能或避免併發症之輔助器具(如電動拍痰器、血氧偵測儀、壓力衣等);另身障法第71條規定之輔具,其中「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如語音血壓計)、「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如直立式站立架)及「具預防壓瘡輔具」(如輪椅座墊、氣墊床)等3類,屬經濟部99年公布CNS15390〔身心障礙者輔具-分類與術語〕國家標準11類輔具中之個人醫療輔具,因該等輔具支出核屬醫療性質,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此外,購買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規定之身心障礙嬰幼兒特製推車,亦可適用醫藥費列舉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前揭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得以書面審核核定。

 

該局說明,目前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常見型態如下:

 

一、利用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規避查核。

 

二、適用擴大書審企業將取得之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三、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發票予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四、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未據實辦理扣繳。

 

五、高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者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一旦發現有營利事業利用跨區設立關係企業方式意圖規避稽查,即主動通報所轄國稅局加強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一定條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指出,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以下簡稱:110年令釋)規定,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

 

(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

 

該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以下簡稱:75年函釋)原規定「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配合上開110年令釋規定,修正75年函釋,刪除租金文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有出售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除了要注意不論交易為所得或損失,都必須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外,也須留意申報時,務必要按實際成交價格及取得成本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以免因漏報所得而被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民眾出售之房地如果是買賣取得者,其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計算方式,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準;其中取得成本,是指當初買入房地時的價格,包含實際成交的價款及改良修繕費等,該局提醒民眾應按實際成本列報,如有浮報或虛列成本導致漏報所得者,將會面臨補稅及處罰。

 

該局日前查核甲君108年度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案,甲君申報其於105年12月19日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800多萬元購入土地,108年9月間以2,800多萬元出售該筆土地,列報土地交易所得1,000多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購入該筆土地之取得成本只有1,000多萬元,甲君後來也承認申報時所檢附購入土地契約書係其擅自修改交易價格,致浮報取得成本800多萬元;本案因甲君浮報取得成本800多萬元,而漏報土地交易所得800多萬元,國稅局除核定甲君應補160多萬元,同時裁處甲君應繳納罰鍰130多萬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時,應依實際交易價額據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以虛偽不實之資金安排交易價格或虛列成本費用項目,藉以規避稅負,如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還會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健全房地產市場發展及遏止房地投機炒作,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舉辦「國稅稽徵業務第26次聯繫會議」,由財政部賦稅署、各地區國稅局、財政資訊中心及財政人員訓練所首長共同出席研商會議。

 

該局說明,為精進不動產交易及租賃相關所得之查核作業,抑制房地炒作,國稅局持續強化查核技術及課稅資料蒐集,加強個人預售屋(含預先購買權利)、105年1月1日以前(俗稱舊制)取得房屋之交易及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交易案件之查核,並加強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予個人之租賃所得案件查核,以防杜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租賃所得及房地合一稅,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房屋出租收取租金、交易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或於110年6月30日前轉讓預售屋權利賺取價差者,應於次年併同其他各類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或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及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並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及預售屋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上述各項所得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應儘速於調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若有應納稅額並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飼料,符合飼料管理法第3條規定,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的動(植)物性飼料、補助飼料及配合飼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所轄甲公司主要經營銷售植物性飼料、動物性飼料、配合飼料、補助飼料及飼料添加物等產品,108年度經查獲有銷售SODIUM BUTYRATE(丁酸鈉)產品,經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證,SODIUM UTYRATE(丁酸鈉)為飼料管理法第3條之1所稱之飼料添加物,非同法第3條所稱之飼料,該公司誤將應稅SODIUM UYRATE(丁酸鈉)產品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除依規定補徵營業稅外,並處以漏稅罰。

 

該局提醒,從事飼料銷售之營業人,只有符合飼料管理法所規定之飼料才能免徵營業稅,若對生產或販售的飼料產品定義有疑義,可洽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營業人可自行檢視有無上述之違章情事,如有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如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有資金的流用,可能涉及資金的借貸,公司要特別注意利息收入之設算或是利息支出之調減。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2例說明如下:

 

案例一:

 

A公司109年初將自有資金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無償提供給股東使用,截至109年底股東尚未還款,則A公司應依109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616%計算利息收入26萬餘元,並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案例二:

 

B公司109年初向甲銀行借款1千萬元,借款利率年息4%,109年度支付借款利息共40萬元,B公司同時在年初將資金500萬元借予乙君,卻未收取利息,截至109年底乙君尚未還款,則B公司在無其他不同利率借款下,相當於貸出款項500萬元所支付的利息支出20萬元,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資金如有貸與他人使用,如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率偏低者,應注意依規定計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以免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之投資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應以實現者為限,並應檢附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等文件。但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投資損失之認列時點,依下述狀況分別有不同規範:

 

(一)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發生投資損失,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二)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三)因被投資事業合併發生投資損失者: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破產發生投資損失者: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清算發生投資損失者: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普通申報案件,列報投資損失2,000萬元,係因甲公司所投資之境內乙公司減資彌補虧損而認列之投資損失,惟依乙公司股東會議決議及相關減資證明文件,減資基準日為107年12月25日,甲公司誤以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108年2月20日作為基準,於108年度申報投資損失,因與前揭規定不符,經核定剔除補稅,並將該投資損失轉列於107年度,因107年度申報課稅所得額為負500萬元,轉列投資損失2,000萬元後,核定課稅所得額為負2,5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時,應注意投資損失之適用範圍、認列時點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避免申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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