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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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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租賃契約非印花稅之課稅範圍,但如果房東按月收取租金,並於房客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末頁「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簽名或蓋章以示收訖者,即屬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應由房東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舉例說明,房東()向房客()按月收款租金新台幣5萬元,並於乙持有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末頁「房租收付款明細欄」簽章表示收訖,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甲應於每月收訖租金後貼用印花稅票200元,卻無貼花,因違反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納稅人訂立不動產移轉契約,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時即應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移轉契約在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解除,其已繳納之印花稅除「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外,不得申請退還。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訂立移轉契約時,要事先考慮清楚,避免日後因解除契約致損失印花稅票。

本局表示,關於小規模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而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被查獲,且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者,依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按其業別或規模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之稅率補稅並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如下,轄內甲營業人係獨資經營瓦斯器具零售及排油煙機零售業,為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為18萬元。嗣後被查獲於10310月間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房屋設備安裝工程,銷售額100萬元,因查獲之其他業務銷售額與原查定之銷售額合計已達20萬元,超過20萬元部分,98萬元(18+100-20=98)應按5%之稅率補稅,2萬元(100-98=2)仍按1%之稅率補稅,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漏稅罰。又甲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部分,另依同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行為罰,與前述計算之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

本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之每月銷售額,係以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核定依據,如有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情形,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營業人若怠於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經查獲者將補稅處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租賃契約雖非印花稅課稅範圍,但若房東收取租金時,在房客所持房屋租約之「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簽收者,即屬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房東應於每次收款時,依銀錢收據稅率,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東若向房客按月收取租金新台幣3萬元,並於房客持有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末頁「房租收付款明細欄」簽章表示收訖,應於每月收訖租金後,於房客所持租約貼用印花稅票120元。若未依規定貼用印花,除補繳本稅外,還要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及第7條第2款規定,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按憑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如已載明一次或分次收取買賣價款,並於收取款項時,經收款人蓋章或簽名註明收訖者,表示已收到價款,雖未另立收據,惟依印花稅法第13條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故依前揭規定,應以收款金額按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但若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方式支付該筆款項,且已於契約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繳納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課徵印花稅,因此,簽訂土地、房屋移轉之契約書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稅法規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契約所載內容履行與否在所不問,因此契約簽訂後在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因故解除契約,已納之印花稅不能申請退還。 

該處提醒民眾,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自無貼繳印花稅票之問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使外籍旅客增加在臺消費及為周邊商圈創造新商機,自10691日起,外籍旅客在臺旅遊期間向所有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取得退稅明細申請表,均可洽民營退稅業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企業客戶分公司)設於臺北101、太平洋SOGO百貨忠孝店、新光三越百貨台北信義新天地A8館及高雄漢神百貨等4處特約市區退稅櫃檯申請特約市區退稅,購物退稅更為便利。

該局說明,為提供更多元簡便的退稅方式及服務,建置優質的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環境,促進觀光產業發展,財政部自10551日起參酌國際間作法,委由民營退稅業者-中華電信企業客戶分公司提供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服務,並同步實施「特約市區退稅服務」。鑑於外籍旅客原申請特約市區退稅,並無退稅金額上限,故實施初期規定特約市區退稅服務僅限受理外籍旅客申請其向35家民營退稅業者特約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支付的營業稅。惟為進一步提高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之便利性,並強化特約市區退稅鼓勵外籍旅客領得退稅款後再用於消費之成效,財政部爰於106724日修正發布「民營退稅業者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放寬特約市區退稅服務適用範圍,自10691日起,凡外籍旅客在臺旅遊期間向所有特定營業人(現有18百餘家)購買特定貨物取得退稅明細表,均可洽特約市區退稅櫃檯申請退稅。

近來有民眾詢問持法院調解筆錄或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是否應貼繳印花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書立持向地政機關申辦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貼繳印花稅。民眾如持法院調解筆錄或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調解筆錄與調解書均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的憑據,應按其金額貼用千分之ㄧ之印花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代書人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如果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或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稅務局申報,亦可利用網路申報繳納印花稅,省時又方便。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營建工程承攬契約所編列之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參照財政部令釋屬廠商之營運成本或費用,為承攬廠商銷售額之一部分,應納入承攬合約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印花稅檢查作業主要之目的是希望透過查核程序輔導及提醒業者自行檢視並依法繳納。該局提醒民眾,如遇應稅憑證金額較大,貼用印花稅票不便者,可向該局所屬各分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於繳納期限內,持向便利超商(金額新臺幣2萬元以下)或金融機構臨櫃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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