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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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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以持有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下稱原持有股票)為出資抵繳股款,取得另一公司發行新股,原持有股票應視為出售,須計算處分損益,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原持有股票抵繳新認購股票股款,按財政部69年5月5日臺財稅字第33561號函規定,該股票所抵繳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的部分,係屬認購股東之證券交易所得,該所得目前雖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惟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處分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8年度以每股面額新臺幣(下同)10元,購買A未上市(櫃)公司「簽證」發行股票100萬股,113年1月1日將其持有A公司100萬股股票以每股價值50元,以股作價投資B公司抵繳股款金額5,000萬元,超過原始取得A公司股票成本1,000萬元,已有證券交易所得4,000萬元(50元x100萬股-10元x100萬股),因該筆交易所得已超過該年度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750萬元,甲君應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甲君以「未經簽證」發行之C公司股票,作價投資D公司抵繳股款金額5,000萬元,超過原始取得C公司股票成本1,000萬元,因該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的有價證券,因交易而產生之增益4,000萬元(5,000萬元-1,000萬元)非屬證券交易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則應併入發生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民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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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倘如期申報並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一定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規定,各地區國稅局訂於114年4月14日以共同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並於公告日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各分局、稽徵所之公告欄。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項下或由各地區國稅局網頁,利用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件編號及年度別查詢是否符合公告之案件,如須補發核定通知書,可以工商憑證自網頁下載,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


  該局進一步補充,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期結算申報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如期申報之案件,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可以採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三、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前揭經所轄國稅局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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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強化機關間通關問題處理的即時性,海關攜手經濟部、農業部及衛生福利部,跨機關合作推動「通關疑義及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下稱答聯單)e化系統,有效提升行政效能加速貨物通關。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於關口查核進出口貨物是否符合相關輸出入規定,就個案執行有疑義時,係以答聯單向貨品主管機關洽詢,機關間詢答往返均利用傳真,惟當案件相關資料多時增加處理不便,且案件進度亦賴人員電話追蹤,效率不佳;答聯單e化系統上線後,大幅優化跨機關作業程序且全程無紙化,承辦人線上登錄案件內容,由系統自動傳送至貨品主管機關,機關回覆案件回傳海關,系統即時通知承辦人辦理後續通關作業,系統化管控案件處理流程,提升通關作業效率。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率先於113年9月上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接續於本(114)年2月上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正在測試中,預計本年4月上線,該3機關答聯單占整體數量約81%,電子化效益顯著。該系統上線迄今,已處理約1千件機關詢答案件,與紙本作業相比,約節省1萬張紙(約110公斤碳排量)及167小時作業時間。答聯單e化系統不僅簡化了作業流程,也達成了省時減碳的目標,關務署再次透過跨機關協作,落實數位化、高效率的通關作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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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常不清楚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明細,且蒐集資料耗時費力,為避免不慎發生短漏報遺產情事,多會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省時又便利。但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還是要仔細核對資料是否正確,並誠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轄區有位繼承人甲君申請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後,因急於分配遺產,在未取得清單資料前,就先以自行查得資料申報遺產稅。事後雖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但未與遺產稅申報資料相互核對,並於法定期限內補報短漏報之遺產而遭補稅裁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遺產稅申報資料有短漏,或已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金融遺產未列於參考清單內,皆應自行依法如實(補)申報;如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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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關表示,近期發現多起報運進口活體保育類動物案件(例如爬蟲類、魚類、珊瑚等),申報貨名、數量與出口國核發之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下稱CITES)許可證或國內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入許可文件不符之情形,涉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及貿易法相關規定。


  該關進一步說明,進口人輸入CITES列管之物種,或含有該等物種之產製品,應依「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檢附出口國核發之許可文件;另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規定,輸入野生動物活體(一般類及保育類)及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應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輸入許可文件,始得辦理輸入。相關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一般活體動物及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輸入申請,請至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自然保育網查詢(https://conservation.forest.gov.tw)。


  臺北關呼籲,進口活體保育動物應依上開規定取得相關主管機關之輸入許可文件,若未據實申報輸入之物種,依貿易法第28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及51條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倘輸入之物種屬保育類者,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50萬元之罰金,請進口人誠實申報,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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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於114年4月8日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準)第34條,主要修正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由原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放寬為10年。


  財政部表示,修正前查準第34條規定,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依我國國內法規定扣繳或申報納稅者,得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檢附規定之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如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申請適用之協定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小於已納稅額,差額應予退還。考量近期所得稅相關法令陸續將重新計算所得額或應納稅額之申請期間修正為10年,為回應各界比照放寬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提出申請適用協定期間規定之期待,修正查準第34條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修正後之條文共計5項,第1項及第2項規定適用就源扣繳及申報納稅者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放寬為至遲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0年;增訂第3項規定因該條文修正產生之過渡期間適用原則,該條文「修正施行」時,倘案件自繳納稅款日起算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規定;增訂第5項重申所得稅協定另有規定者,應依協定規定辦理。


  財政部補充說明上述查準第34條第3項規定過渡期間之適用原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及查準第44條規定,本次修正發布之查準第34條,自114年4月10日(發布日起算第3日)起發生效力。亦即倘案件自繳納之日起算至114年4月10日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10年之規定。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係為法令整體一致性,以及回應各界之期待,放寬期間規定,有助提高我國所得稅協定適用友善程度,營造更有利投資及貿易之賦稅環境。財政部將持續關注國際租稅發展趨勢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俾維護租稅公平及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提升所得稅協定整體適用效益。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下稱國安基金)表示,美國川普政府於 114 年4 月2日宣布新一輪關稅政策,除針對全球多數貿易夥伴加徵10%基準關稅外,並進一步課徵「對等關稅」,其中美國將對我國加徵32%關稅。此舉造成國際股市大幅波動,4月3日至4月4日道瓊指數累計下跌9.26%,標普500指數累計下跌10.53%,那斯達克指數累計下跌11.44%、費城半導體指數累計下跌16.74%。由於我國產業結構與美國高度互補,造成我國臺灣資本市場與國際股市高度連動,特別是與美國股市,連動更為密切,於此情形下,臺股短期面臨震盪。


  為因應美國加徵關稅危機,我國政府已啟動跨部會應變機制,確保我國產業之國際競爭力與出口動能,對於金融市場之穩定亦有相關因應對策。行政院已編列新臺幣 880 億元的專案資金,針對電子、鋼鐵等受衝擊較大的產業,提供必要的財務支援與產業升級協助,例如提供出口商授信、保證及保險優惠及提供相關租稅優惠等。此外,總統亦公布對美談判之原則及策略,包括擴大對美採購及投資、排除非關稅貿易障礙、解決高科技產品出口管制與洗產地問題等,政府將竭盡全力,與美國強力進行協商,爭取合理待遇,相信憑藉臺灣企業的韌性與創新能力,加上政府的全力支持,定能共同克服當前挑戰。


  因應目前股市變局,金管會已宣布自4月7日起至4月11日止,採行(一)投資人經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商同意,得以具有市場流動性且能被客觀合理評估價值之其他多元擔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二)調降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由原不超過該種有價證券前30個營業日之日平均成交數量之30%調降為3%,(三)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由90%調整為130%。應有助穩定市場。


  國安基金說明,面對當前局勢,短期市場波動固難以避免,但終將回歸基本面,呼籲投資人理性評估市場資訊,審慎面對近期臺股震盪走勢。國安基金將密切關注國內外股市情勢,不排除召開國安基金臨時委員會,就國內外政經情勢及相關因應對策進行討論,以維護投資人信心及我國資本市場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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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進一步落實租稅公平,減輕租屋家庭的經濟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新增「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規定,能有效減輕租屋者稅負壓力,兼顧稅制公平。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若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扣除政府租屋補助後),可列報最高新臺幣(下同)18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若有房屋,則不適用該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於113年12月3日發布令釋,考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但仍有在外租屋需求的5種特殊情形,其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仍可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該5種特別情況及申報應檢附證明文件,列示如附表。


  該局補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屬於在國內無房屋的租房族,113年度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二、113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113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條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適用:
(一)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
(二)股利收入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稅。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的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


  以上說明如有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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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國於2015年通過2030永續發展議程,提出17項全球邁向永續發展核心SDGs目標,希望藉此引領各級政府、企業、公民團體等,進行永續生產、消費和使用各種自然資源及永續的經濟增長。使用電子發票符合SDGs之「良好健康與社會福利」、「就業與經濟成長」、「產業、創新與基礎設施」、「永續城鎮與社區」、「永續的消費與生產模式」及「和平、正義與健全的司法」等6項目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ESG為企業永續發展的關鍵指標,分別代表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3個面向,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可以減少紙張使用及郵件遞送碳足跡,達成環境保護;尚可提供消費者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便利發票查詢及兌獎作業,善盡社會責任;同時透過資訊系統整合電子發票,提高資訊透明度,強化公司治理。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推動企業達成目標,財政部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提供「電子發票減碳計算式」(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ptl001w/carbon),以電子發票開立張數、電子發票郵件遞送數、電子發票線上申請紙張數及電子發票業務申請郵件遞送數等4項計算減碳量,供企業參考運用,便利企業於ESG永續報告書適時揭露減碳成效,提升企業形象。


  該局提醒,使用電子發票可具體實踐ESG永續發展目標,不僅政府企業要共同努力,民眾也要配合多利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若有相關電子發票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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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進口人於報運進口貨物時,對於進口貨物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有疑義,可向海關申請估價預先審核,避免因未申報相關費用而須補稅或送查價,影響通關速度。


  關務署說明,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所謂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亦即買方就該進口貨物,實際已支付或應支付給賣方或其代理人之支付總額為計算基準,是以,佣金、手續費、設計費用及權利金等費用均應列入完稅價格,海關如發現前述應加計於完稅價格之費用有漏報情事,將予以增估補稅。倘進口人對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應加計費用有疑義,可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估價預先審核,申請時請填具預先審核申請書並檢附必要文件,預先審核結果於3年內有效。


  關務署最後表示,進口人向海關申請估價預先審核,除可降低徵納雙方對進口貨物估價爭議外,亦可預估營運成本,減少行政救濟案件,加速貨物通關,歡迎業者多加利用。進口人對於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問,歡迎向該署洽詢(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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