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業事業列報損失,原則上必須是已實現者,才可以申報為當年度損失。
該分局表示,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其他損失100萬元,該公司說明係因103年度銷售商品有瑕疵而賠償客戶之和解金。惟經查核後發現,買賣雙方係於104年初簽立和解書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金,故該筆損失於103年度屬尚未實現,乃不予認定。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申報損失時必須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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