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其購入土地若為營業使用,所屬利息支出應列為取得該筆土地之成本。至該資產已達可供使用狀態後,其利息支出方得列為當年度利息支出。
該分局查核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利息支出約2,000萬元,主張係新購入土地之利息支出。經查該公司營運模式為購入房地後,裝潢改建為套房後出租,爰該資產係供營業使用。且該筆土地,年底尚在裝修中,未達可供使用狀態。該分局乃將上揭土地之借款利息,予以利息資本化,調減利息支出並補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以借款購買土地時,其購地貸款利息,請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