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多年來,部分營利事業因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之員工,乃將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結清,領回賸餘款。該筆自專戶領回之賸餘款,如何列報?
該分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早年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並以該委員會名義開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列報退休金費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甲公司因已無適用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乃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經核准後,結清專戶領回賸餘款3百萬元。
該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辦理清算申報時,應將勞工退休準備金餘額計入當年度收益課稅。其原因在於甲公司以往年度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專戶時,即以退休金費用列支,故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賸餘款3百萬元時,即應列報為當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賸餘款,應列報收入,以免有漏報所得情事,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