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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已實際送出或兌領之贈品才能列報廣告費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為了促銷,通常會運用各種五花八門的廣告,來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其中常見營利事業購入贈品、物品來贈送消費者,達到廣告促銷的效果。
     該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購入贈品、物品贈送消費者的支出,雖可列報為廣告費,但必須注意除了贈品、物品應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外,實際已贈送或兌領部分才能列報為當年度的廣告費。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依照財政部65年12月17日台財稅第38342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應於購買時先將贈品列入資產項目,在消費者實際兌領時再轉列廣告費;營利事業在購入贈品時,如未先列為資產而直接列為廣告費者,年底時應注意將尚未送出的贈品,轉列贈品盤存並調減廣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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