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近來營利事業因環境汙染、違反食品安全等法規而遭處以罰鍰事件時有所聞,但營利事業支付這些動輒數十萬元甚至數千萬元的罰鍰,均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38條明定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立法意旨在於依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屬於政府對於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於是以政府的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將使處罰效果大打折扣。
該所舉例,某工廠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因漏報營業收入之罰鍰10萬元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罰鍰60萬元,國稅局依前揭規定,核定該2項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全數予以剔除,並補稅11.9萬元。
該所特別提醒,舉凡因環境汙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行政法規所被裁處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並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之罰鍰,請營利事業要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