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營利事業所得稅】欠款債權列報呆帳損失,須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民雄鄉林先生問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可否列報其他損失?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然無法收取,如要列報呆帳損失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該所並表示,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倘發生債權無法收回時,應注意呆帳損失認定之相關規定,以免產生呆帳損失無法認列之情事。

閱讀 527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