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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會計帳冊簿據未完整,小心無法享有盈虧互抵的權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短漏報收入而短漏報所得,致未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無法享有盈虧互抵權利,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要享有盈虧互抵權利,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實為重要,別心存僥倖,相關收入未詳實入帳,喪失享有盈虧互抵權利,得不償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並如期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得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相關收入應詳實入帳,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才可享有盈虧互抵權利。除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
       該局指出,近來查核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原申報全年所得額389萬元,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389萬元,課稅所得額0元。經查核發現該公司漏報海關退稅收入101萬元,其短漏所得稅額已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例已超過5%,未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無法享有前10年虧損扣除額389萬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83萬元,且漏報所得亦須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會計帳冊簿據是否完備,有無短漏報收入致短漏報營利事業事業所得稅,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均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規定,盈虧互抵權利才可避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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