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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之相關規定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必須是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採零售價法者才能適用,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准予認定。
      本局特別指出,商品盤損僅限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且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惟如商品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者,除應具體敘明發生盤損之原因及提出發生盤損之商品盤點紀錄,尚應提示申請盤損上年底之商品盤點紀錄、進銷(耗)存明細表、商品領用紀錄等,俾憑查明認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盤損商品為非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之情事者,如未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亦未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不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規定,稽徵機關將否准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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