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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機關團體變更結餘經費使用計畫應注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提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如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當年度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比例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雖已編列結餘款留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若使用計畫內容須變更,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支出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分局舉例說明,A協會105年度因未達規定支出比例,已就當年度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預計於106年度使用完竣。若A協會嗣後因故無法如期將結餘款執行完竣,最遲應於107年3月31日前檢附變更後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且變更後結餘款使用計畫之期間不得超過109年度。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當年度結餘款未依使用計畫使用完竣,或其支用有不符合免稅標準相關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該分局呼籲機關團體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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