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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中小企業增僱員工並符合一定要件得享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為鼓勵中小企業擴大招聘人才,促進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行政院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5項之授權規定,業於104年2月6日訂定發布及105年7月25日修訂「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施行至113年5月19日止。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優惠之中小企業應符合之資格要件包括: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新投資創立之實收資本額或增資擴展之增加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50萬元且企業淨值應為正值、經常僱用本國籍員工數增加兩人以上、當年度增僱後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高於比較薪資水準總額及增僱本國籍員工之薪資相當或高於基本工資等規定。符合申請資格之中小企業就可享租稅優惠起之增僱本國籍員工薪資支出的30%限度內,申請另外自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另員工年齡在24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加成50%,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辦法另明定不得申請優惠之情形,包括:增僱工作地點位於境外、工作性質屬部分工時或定期契約、特種行業、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最近三年有欠繳已確定應納稅捐、最近三年內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法規等情形。


       
該分局特別提醒,申請優惠之中小企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該辦法規定之文件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項優惠。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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