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機關或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同法條第1項各款規定外,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本局進一步表示,所稱財產總額係指財(社)團法人之法人登記證書所載之財產總額;所稱當年度收入總額係指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淨額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合計數。
本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的財產總額或其當年度收入總額已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雖其他要件均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如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則仍不得適用免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