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已於提撥年度列支費用。營利事業因已無適用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剩餘款,該筆剩餘款係屬營利事業所有,應於領取年度申報其他收入。
該分局查核某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因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申請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50餘萬元。惟該公司未申報該筆所得,致漏報課稅所得額,經該分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若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剩餘款,應於領取年度列報收入,並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