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在財政健全方案之下,短期稅制調整措施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已於103年5月16日通過並自104年1月1日施行,主要修正內容之一為可扣抵稅額比率之減半,股東得分配之可扣抵稅額金額依下列法定算式計算:
可扣抵稅額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87年度以後累積之未分配盈餘當公司99年度以後之未分配盈餘屬未加徵10%者,其可扣抵稅額比率之上限為20.48%;倘公司99年度以後之未分配盈餘屬已加徵10%者,其可扣抵稅額比率之上限為33.87%。
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得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 可扣抵稅額比率× 50%另為衡平租稅負擔,現行外國公司及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中,僅屬加徵10%未分配盈餘部分之半數可扣抵。
惟為簡化稅政及解決內、外資租稅負擔不公,財政部已著手研議取消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股利所得改以分離課稅或稅額抵減10%課徵,並以調高營所稅率1至2個百分點來彌補稅收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