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於9月辦理所得稅暫繳申報所繳納的暫繳稅款,不能於繳納日即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必須要等到年度決算日,依據當年度損益計算出暫繳稅款實際抵繳應納稅額之金額,才能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在年度決算日才能結算出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並據以計算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而繳納的暫繳稅款只有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部分,才是營利事業實際繳納的稅負,超過部分將會獲得退稅,所以只有經抵繳應納稅額部分之暫繳稅額,才能於年度決算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該分局舉例說明,轄內乙公司104年9月30日繳納暫繳稅款200,000元,依規定應於年度決算日(即104年12月31日)才能將該暫繳稅款實際已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部分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惟該公司於暫繳稅款繳納日9月30日即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造成104年11月15日分配股利時,因虛增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200,000元,造成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