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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106年度營利事業適用「試算暫繳申報」之要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如欲採用試算暫繳申報者,該營利事業必須是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其106年度前6個月之暫繳損益試算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於106年9月30日前辦理申報。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採試算暫繳申報,依規定應檢送「暫繳申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委託書」、「暫繳損益試算表」、「資產負債表」、「營業成本明細表」、「其他費用及製造費用明細表」等相關附件至稽徵機關(採網路遞送附件者於106年9月30日前遞送,採紙本遞送附件者於106年10月11日前遞送)。又該分局補充說明部分營利事業誤以為5月份辦理之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會計師簽證案件,則9月份暫繳申報即適用「試算暫繳申報」,而於暫繳申報書勾選「會簽申報案件」,惟未檢送相關附件資料,致無法適用「試算暫繳申報」。

該分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惟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欲採試算暫繳者,其106年度前6個月之暫繳損益試算表仍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於106年9月30日前辦理試算暫繳申報,才可適用以106年1至6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17%之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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